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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静展、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展,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3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展,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裕华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瑞星,经理。被执行人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杰,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静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购买土地预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