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覃绍孟与陈伟恒、林日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绍孟,陈伟恒,林日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000号之一原告:覃绍孟,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艳,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恒,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日寿,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敏,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绍孟与被告陈伟恒、林日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覃绍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绍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15元,减半收取计4508元。审 判 长 赵 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柯佩烨何坚麟李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