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九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九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徐静,马维斌,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初30号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柳敬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多伟,该行综合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村。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掖市九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华大丰泽园A区1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维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徐静,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区。被告:马维斌,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张掖市××区。被告:刘刚,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区。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九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徐静、马维斌、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晓昌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