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美玲与徐静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玲,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玲,女,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徐静,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周美玲与被执行人徐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美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静返还人民币3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徐静有房产,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静所有的位于成华区致力路566号房屋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徐静仍欠申请执行人周美玲人民币38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