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孟显会与杨泽学、秦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会,杨泽学,秦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2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4民初36号原告:孟显会,女,汉族,1950年6月8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被告:杨泽学,男,现年58岁,贵州省晴隆县人,原住晴隆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秦福荣,女,现年50岁,贵州省晴隆县人,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孟显会与被告杨泽学、秦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显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泽学、秦福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显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杨泽学、秦福荣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6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被告杨泽学、秦福荣夫妻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写有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被告每月还款800元,两年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66000元。合同签订时,管学华、吴锡勇、娄波在合同上签名为证。被告每月付利息800元付至2015年6月就未付了。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本息66000元,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迟迟不还,故提起诉讼。被告杨泽学、秦福荣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泽学、秦福荣向原告孟显会借款6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被告每月还款800元,两年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66000元。两日后,原告将60000元现金付给被告。被告共计付息4000元,本金60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书》、《证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应予支持,被告应对约定的借款本息予以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杨泽学、秦福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孟显会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725元),公告费460元,共计1910元由被告杨泽学、秦福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传红审 判 员 张先莉人民陪审员 柏连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