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执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永财与梁守奇、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财,梁守奇,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永财,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梁守奇,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王爱明,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财与被执行人梁守奇、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明之子王成名下英伦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冀F×××××)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