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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执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永财与梁守奇、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财,梁守奇,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永财,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梁守奇,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王爱明,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财与被执行人梁守奇、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明之子王成名下英伦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冀F×××××)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