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富国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华红,韩富国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512号原告闫华红,男。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富国,男。委托代理人杜中超,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君,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华红诉被告韩富国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华红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原告闫华红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龚惠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