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邓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邓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被执行人:邓成彬,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邓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2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5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成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暂不能处置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