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庆、王志学与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王志学,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444号原告:王庆,男,193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学,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胜利,系辽宁正直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学,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胜利,系辽宁正直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梅,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王志学诉被告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庆、王志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王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预收取5,130元,由原告王庆、王志学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又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