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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青峰与苏敏、刘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峰,苏敏,刘燕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897号原告:李青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苏敏,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包头市路晨汽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包头市。被告:刘燕欣,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民族不详,昆区白云路南段希望宾馆对面天诚德汽车城职工,住包头市。原告李青峰与被告苏敏、被告刘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青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李青峰已预交),由原告李青峰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