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宝东、杨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东,杨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东,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学东,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张宝东与杨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32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