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5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女,1995年3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永辉超市旁,趁被害人谭某不备之机,从谭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扒走一部价值100元的华为牌G730-T00型手机,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捉获,民警查扣其扒窃的华为牌手机并发还谭某。次日,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趁被害人蒋某不备之机,从蒋某外套口袋内扒走一部价值6541元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型手机,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蒋某报案后,经调查,确定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为作案人员。2017年2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并退出其扒窃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型手机,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罚金。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孜古丽·艾斯卡迪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被盗华为牌G730-T00型手机发还被害人谭某、追回的苹果7Plus型手机发还被害人蒋某(均已发还)。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