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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隆斌、叶翌华等与何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隆斌,叶翌华,何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杜隆斌,叶翌华,何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杜隆斌,叶翌华,何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杜隆斌,叶翌华,何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334号原告:杜隆斌,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叶翌华,女,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系原告杜隆斌之妻。被告:何跃,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张家围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杜隆斌、叶翌华与被告何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不是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讼主体有误,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隆斌、叶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为329元,由原告杜隆斌叶翌华负担。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