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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会东利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会东利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99号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长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会东利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小岔河村。法定代表人:白彦,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会东利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经双方自行协商,会东利森水泥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