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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范冠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范冠群,胡亚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范冠群,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胡亚亭,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冠群、胡亚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冠群、胡亚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98.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子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