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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曙霞与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曙霞,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曙霞,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先鹏(系吴曙霞之夫),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赛口镇金堤社区创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接华,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吴曙霞因与被申请人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赛口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曙霞申请再审称,二审中吴曙霞向法庭提供四份证据,二审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偏离了公平原则,故难以让人信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曙霞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提交了四份证据:①望江县财政局赛口分局工资表一份;②望江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核表一份;③吴曙霞工资计算标准一份;④望江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标准文件影印件一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证据①、③没有制作人的签字或盖章,证据②、④系复印件或影印件,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未予认定。吴曙霞自2003年2月起作为赛口镇政府的聘用人员,其与在编的公务员相比,工作性质并非相同;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基于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约定而确定,而在编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二者显然不同。吴曙霞主张其工资待遇应与在编公务员一致,于法无据。综上,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并无不当。吴曙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曙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华春审 判 员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