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马正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38号罪犯马正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武凉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刑,刑罚实际执行至2010年7月23日被假释,假释期限二年六个月零八天,决定撤销假释,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零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06月22日起至2022年06月21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559.1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正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