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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2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徐政村。法定代表人薛炎。委托代理人洪涛、郑红霞(实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9(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30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再祥。委托代理人严海华、陈富颖,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而本案合同签订地为上诉人住所地,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裁决。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在卷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6日、3月30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就争议的解决方式均约定为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同时在合同首页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为贵阳。但根据上述约定,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即本案一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原告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处理错误,应当纠正。上诉人四苏州市鑫隆无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纠纷一审应由其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6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