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263号之一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食品城。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孙秋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秋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南环路北xx号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并以担保人三河市润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三河市润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