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洪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36号罪犯王洪江,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8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洪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洪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洪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累犯且多次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江减去有期徒刑四度还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