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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金武与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武,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906号原告:郑金武。被告:邓超。原告郑金武与被告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