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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道连与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连,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19号原告:朱道连,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陆飞龙,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关宝塔东路。本院在审理朱道连与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道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