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道连与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连,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19号原告:朱道连,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陆飞龙,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关宝塔东路。本院在审理朱道连与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道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