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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伟国、陈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伟国,陈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柳伟国被执行人陈民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00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民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民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民芬(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3的存款人民币7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