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森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森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森生,男,1955年7月8日出生于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森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森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森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森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森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森生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森生撤回上诉。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茜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