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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陆良凡与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凡,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820号原告:陆良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该公司医务科工作人员。原告陆良凡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陆良凡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良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良凡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良凡负担。审 判 长  管仕芳人民陪审员  傅 强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