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兰平与李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平,李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623号原告:兰平,男,1990年3月9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霞,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8186000962X0。负责人:徐建中,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平与被告李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兰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平申诉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计1393.50元,由原告兰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义人民陪审员 汪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旭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