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梁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梁双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427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蕾,女,,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梁双双,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梁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