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玉山等29人与科右中旗田成种业经销处、科右中旗宏达收购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山,科右中旗田成种业经销处,科右中旗宏达收购部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886号原告何玉山等29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陈凤兰,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右中旗田成种业经销处,住所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铁路金桥粮贸附近。法定代表人韩成,职务经理。被告科右中旗宏达收购部,住所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老燃料公司道西。法定代表人徐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山等29人诉被告科右中旗田成种业经销处、科右中旗宏达收购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山等29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山等29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晓灵审 判 员 赵金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