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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新成与余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成,余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262号原告:陈新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健,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原告陈新成与被告余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新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3.50元,由原告陈新成负担。审判员  但召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