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石雨旺与赵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雨旺,赵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991号原告石雨旺,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赵福霞,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成武县。原告石雨旺与被告赵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石雨旺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雨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