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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兴伟与宋新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伟,宋新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564号原告:陈兴伟,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县。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宋新章,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陈兴伟与被告宋新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因被告宋新章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新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兴伟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原告陈兴伟在民权县白云寺社区为被告宋新章干钢筋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宋新章欠原告陈兴伟工资款2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20000元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兴伟提供的被告宋新章出具的欠条1份及证人陈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宋新章欠原告陈兴伟工资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兴伟要求被告宋新章偿还工资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新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兴伟工资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宋新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乔红英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