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世虎、冯秀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世虎,冯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元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虎,男。被执行人:冯秀珍,女。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虎、冯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虎、冯秀珍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7667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85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世虎、冯秀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