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林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林,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申通快递公司安庆分公司货运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工农街工农小区西7栋2-403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羁押30天,同年7月6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月11日因涉嫌其他犯罪退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并于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撤回,同年3月3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日、4日,被告人陈林林多次向吸毒人员凌某1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约1.9克。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林林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随身钱包内查获氯胺酮24.98克及小型电子秤一台。当日经检测,被告人尿样呈K粉阳性。后陈林林主动交代其曾经多次向他人贩卖K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林林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销售,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26.8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林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4日,被告人陈林林多次向吸毒人员凌某1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约1.9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林林在安庆市大观区七中附近,以69.99元的价格,向凌某1贩卖约0.3克氯胺酮。2.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林林在安庆市大观区七中附近,先后两次以200元和99.9元的价格,向凌某1贩卖约1.1克、0.5克的氯胺酮。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林林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查获25小袋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共计净重24.9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及小型电子秤一台。当日,公安机关经检测,发现被告人陈林林尿样呈K粉阳性,表明其已注射、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陈林林主动交代其曾经多次向他人贩卖K粉的事实。现场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25小袋(净重24.98克,含氯胺酮成分)及小型电子秤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凌某1、凌某2、何某、檀某,4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搜查、检查及辨认笔录等;微信付款记录,视频录像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26.8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林林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毒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25小袋(净重24.98克)及小型电子秤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陈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贞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晨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