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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宗涛、于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涛,于涛,绵阳发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财保83号申请人:刘宗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于涛,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绵阳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涛,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以5600万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以560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