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继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继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54号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318号2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586186。法定代表人:刘远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艳,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香华,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继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继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汤继炎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