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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鸿辰、天津闻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辰,天津闻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鸿辰,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闻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道俊华园3-1-301。法定代表人徐加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鸿辰与被执行人天津闻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闻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25元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树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