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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黎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2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黎明出生日期1970年11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山东省莱西市强制措施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273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31日15时01分许,被告人刘黎明酒后驾鲁Y×××××8号牌小型轿车沿莱西市珠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水集街道汪家疃公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刘黎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被告人刘黎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黎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刘黎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昕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