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付耳态与仁怀市供电局、付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耳态,仁怀市供电局,付耳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651号原告:付耳态,男,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人。被告:仁怀市供电局,住所地:仁怀市中枢镇城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1499082-0。法定代表人:毕春生,该局局长。被告:付耳德,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耳态与被仁怀市供电局、付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耳态于2017年5月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耳态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耳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付耳态负担。审 判 长 陈长杰人民陪审员 敖世雄人民陪审员 张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