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恢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斌旭与罗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旭,罗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恢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斌旭,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罗涤平,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罗涤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涤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王斌旭偿还借款x元(暂未计算逾期利息),执行费x元,合计x元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斌旭的陈述,被执行人罗涤平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该债务进行部分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斌旭借款x元(含执行费x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涤平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进行了划拨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王斌旭。现申请执行人王斌旭以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晓 军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陈锡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