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67号原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高某一。被告高某二。法定代理人高某三。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