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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67号原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高某一。被告高某二。法定代理人高某三。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