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被执行人何某,男。宋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4)周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某所有的思迪牌为陕AOXY**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案申请执行费666元申请执行人宋某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柳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