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蒋新权,周永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老汽车站商住楼14号。代表人:顾丽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新权,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周永妹,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新权、周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99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新权坐落于双林镇阳道花苑住宅小区10幢五单元501室,因蒋新权拒不腾空该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被执行人周永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98646.39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