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x、冉xx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锋,冉茂斌,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98年5月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阳市白云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冉xx,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阳市白云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清梅,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抢劫罪、被告人冉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被告人冉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x、冉xx因杨某2(另案处理)被人殴打,遂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寻找殴打杨某2的人。当三人行至白云南路飞翔超市门口附近时,杨某2认为行人赵某就是之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于是杨某2率先持木棒上前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杨某2、赵某扭打在一起,杨x、冉xx见状上前帮忙,三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共同殴打赵某将其打倒在地,杨某2在殴打过程中趁机将赵某手上的酷比牌M9手机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19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从而证实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冉茂斌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1、冉茂斌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杨某1、冉茂斌系从犯,杨某1具有立功表现、冉茂斌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冉茂斌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1提出自己未抢劫被害人的手机,因此自己不构成抢劫罪的罪名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冉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冉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茂斌系本案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冉茂斌免除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x、冉xx因杨某2(另案处理)被人殴打,遂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寻找殴打杨某2的人。当三人行至白云南路飞翔超市门口附近时,杨某2认为行人赵某就是之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于是杨某2率先持木棒上前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杨某2、赵某扭打在一起,杨x、冉xx见状上前帮忙,三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共同殴打赵某将其打倒在地,杨某2在殴打过程中趁机将赵某手上的酷比牌M9手机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向杨某2索要了该手机,并自行使用该手机至被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19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返还了被害人。被告人杨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它同案人。被告人冉xx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合法。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x出生于1998年5月3日,被告人冉xx出生于1998年5月28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陈某、张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杨x后,在杨x的配合下抓获被告人冉xx、同案人杨某2的过程。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x处扣押的酷比牌M9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5、办案说明,证实杨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冉xx、同案人杨某2。被害人赵某未做伤情鉴定,是因赵某个人原因。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二被告人均不是吸毒人员。6、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冉xx的家属对被害人赵某赔偿了经济损失4000元,赵某对冉xx表示谅解。7、同案人杨某2的供述,供认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x、冉xx在吃烧烤时被别人打了。后三人走到白云区文化宫对面马路人行道时,其听见一个人在打电话说看到几个古惑仔,其认为这名男子是之前殴打三人的那帮人中的一个,其就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棒从后面冲上去打这个人的肩膀,杨x和冉xx也冲上去殴打这个人,在殴打过程中,杨某2想抢这名男子的手机,但没抢到。后这个男子的手机掉到地上,其就捡起手机和杨x、冉xx离开现场了。其将手机交给杨x,杨x一直在使用。8、被告人杨x的供述,供认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x、冉xx因杨某2被人殴打,遂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寻找殴打杨某2的人。当三人行至白云南路飞翔超市门口附近时,杨某2认为行人赵某就是之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于是杨某2率先持木棒上前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杨某2、赵某扭打在一起,杨x、冉xx见状上前帮忙,三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共同殴打赵某将其打倒在地,杨某2在殴打过程中趁机将赵某手上的酷比牌M9手机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9、被告人冉xx的供述,供认2017年1月初的一天,冉xx的朋友杨某2在贵阳市白云区步行街附近被打了。后杨x打电话给冉xx,三人在步行街会和后寻找打杨某2的人,后在白云区尖山路往步行街方向看见有男子在打电话,杨某2说这个男子好像是打其的那帮人中的一个。杨某2就拿木棒殴打该男子,该男子反抗,后其和杨x也冲上去殴打该男子,后三人就跑了。杨某2从该男子手中抢了一部手机,后其打车的时候看见该手机的,手机是临时抢的。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4日晚上23时许,其在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十字路口附近看见三个16岁左右的男子从尖山路往步行街方向走,后一个身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拿着木棍打其背部和头部,另外两个男子也冲上来,四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个男子说把他的手机下了,后有一男子用力拉他的手,其手机掉在地上,被其中一名男子将手机捡走。并辨认出冉xx和杨某2是殴打其的人,因另一男子带黑色口罩无法辨认。11、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酷比牌M9手机,价值人民币1619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杨锋、冉茂斌,二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1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杨某2指认抢劫手机的地点;被告人杨锋、冉茂斌辨认出作案地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取证主体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参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冉xx伙同他人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抢劫罪、被告人冉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确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冉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在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提出自己未参与抢劫他人手机,行为不构成抢劫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某1在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时予以协助,并参与进行分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杨某1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冉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xx具有系本案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冉xx伙同他人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当对被告人冉xx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的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杨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二、被告人冉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4日折抵刑期34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佳玲审 判 员 马雪恒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