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峥荣与被申请人唐荣华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峥荣,唐荣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91号申请人:周峥荣,男。被申请人:唐荣华,男。申请人周峥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峥荣称,2016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唐荣华因工程投资需要资金,向申请人周峥荣立据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唐荣华偿还申请人周峥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荣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峥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唐荣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扬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