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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27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广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