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127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单位因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终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涉诉土地于2002年已经国务院批准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张庄村土地所有权已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你单位再作出洛开[2014]48号行政批复,同意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