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生、天津景鸿鼎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生,天津景鸿鼎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薛红英,孟庆江,张月昂,倪钱辉,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破申3号申请人:李建生,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天津景鸿鼎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津围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薛红英。被申请人:薛红英,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孟庆江,男,194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张月昂,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申请人:倪钱辉,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申请人: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508号23楼。法定代表人:郁惠其。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生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郭山奇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