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大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佳惠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大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佳惠民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6309号原告深圳市盛大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永和路26号208(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505458。法定代表人张继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茂洲,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佳惠民商店,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盛工业园厂房F栋一楼。经营者彭志梗,上列���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356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佳惠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盛大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569元及利息(以13569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