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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何冬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何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余清,该行员工。被告:何冬冬,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诉被告何冬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