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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尊林、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尊林,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尊林,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镇。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刘尊林因与被申请人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尊林申请再审称,工伤认定后刘尊林进行了治疗,在诊治期被降薪,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且未批准调取工资比对相关证据的申请。未支持助听器配置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剥夺辩论权,遗漏《××诊断鉴定书》下达前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和调岗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发电公司称,原审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刘尊林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予调取情形。发电公司在刘尊林被诊断为××后,将其调离原岗位是履行法定义务。刘尊林被认定为工伤及确定伤残等级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已从当地工伤保险处领取。配置助听器费用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未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没有遗漏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电公司调整刘尊林工作岗位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是否应补发其待遇差额等损失。2008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尊林在发电公司集控运行副值班员岗位任职,享受12岗工资待遇。2010年7月6日,××医院为刘尊林出具《××诊断证明书》,×ד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在诊断治疗期间,刘尊林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并享有原岗位工资。同年8月,发电公司将刘尊林工作岗位调整到物资部保管员岗位,将其工资标准调整到物资部保管员8岗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刘尊林一直未提异议。同年9月17日,济南市××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诊断鉴定书》,维持了对刘尊林患有××的结论。同年12月9日,刘尊林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6日,刘尊林被确定伤残等级程度为7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并由济宁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至2014年刘尊林提起本案劳动争议仲裁时,刘尊林已在物资部保管员岗位工作并享受该岗位工资已达四年之久,双方已对劳动合同达成新的合意。××的刘尊林由原工作岗位调整到无害岗位工作,并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调整其工资待遇,××防治法》第五十七条、××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尊林要求发电公司不得调整其岗位或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不变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刘尊林主张《××诊断鉴定书》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前,其一直都在治疗过程中,发电公司不应降薪。××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在确诊之日起六十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经查,××医院于2010年7月6日确诊刘尊林患有××。发电公司于同年8月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符合上述规定。刘尊林以《××诊断鉴定书》作为发电公司能否对其调岗降薪的再审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刘尊林关于《××诊断鉴定书》作出前发电公司不能调岗和降薪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非遗漏其诉讼请求。关于调取证据问题。刘尊林主张原审法院未调取发电公司集控运行副值班员岗位工资标准。经查卷宗,一、二审期间,刘尊林未提交书面调取证据申请。原审法院未调取该证据并无不妥。关于助听器配置费用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该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尊林要求发电公司直接支付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剥夺辩论权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均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时间。此外,刘尊林提交多份情况说明。因此,关于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的再审主张不成立。综上,刘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尊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